案情简介
2022年6月初,裴某涛在其经营的保健品店内,跟上门推销的人员购买了来源不明的“虫草延时王”“中医世家壮阳丹”和“黄金玛卡”各一大盒,每大盒内有12小盒的保健食品,放在其经营的店铺内进行销售。当月,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还没有出售的30盒保健食品。经鉴定:虫草延时王、壮阳丹中药片、黄金玛卡片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西地那非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加入食品中的非食品原料。 同时,被告人裴某涛还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与机动车驾驶证规定不符的无号牌机动车,且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
判决结果
黎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裴某涛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退缴的违法所得75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依法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说法
西地那非是一种血管扩张剂,可扩张血管,作为一种处方药,必须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摄入不当可能引发心梗甚至猝死。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列为禁止添加品。
广大经营者应秉持诚实守信、合法合规的经营理念,审慎查验购进保健品质量合格凭证,禁止销售来源不明的三无食品。消费者也要理性选择保健品,通过正当途径购买,认真查验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在此提醒,保健品是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广大消费者若身体不适要遵医嘱,莫要迷信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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