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推动办理工作制度化建设,根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贵州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结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是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项重要政务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办理省人大代表和省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及界别、小组或联组提出的属于省人民政府办理的建议和提案。
(二)负责办理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交我省办理的建议和提案。
(三)负责办理省政协建议案。
(四)负责办理省委办公厅转来的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的调研报告。
(五)负责做好拟请在黔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向全国“两会”提出建议和提案的相关材料准备工作。
(六)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各承办部门办理建议、提案工作。
(七)负责联系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有关建议、提案方面的工作。
(八)协助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做好省人大代表和省政协委员视察的协调工作。
第二条 办理建议、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充分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认真办理建议、提案,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服务。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办理,加强与建议人、提案者的沟通,切实增强办理工作实效,确保沟通率100%,办复率100%,满意率和落实率不断提高。
(三)答复内容必须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到文字精炼、用语规范、逻辑清晰、内容实在。
(四)实事求是、注重办理实效。对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凡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应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现有条件和政策规定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应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因各种原因确实难以解决或不可行的,应向建议人、提案者实事求是讲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条 办理建议、提案的基本程序
(一)省“两会”结束后,对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交省人民政府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过省政府建议提案网上办理系统进行预交办,各承办单位通过计算机在网上签收,并结合工作职能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二)召开省政府系统建议、提案交办会,正式将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交各承办部门研究办理。
(三)在办理过程中,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办理进度,采取有效方式进行催办、督办,并不定期通报办理进展情况,确保办理任务按期、保质完成。
(四)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由各承办部门直接答复建议人、提案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要认真做好审核把关工作,对未能达到办理要求的,发回承办单位补充、修改后重新答复。
(五)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督办重点建议、省政协主席会议督办重点提案以及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商有关部门确定的重点提案,由承办单位将办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处综合形成答复意见,按程序报有关领导审定后,统一答复。省政府领导领衔督办重点建议和提案,由承办单位将办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由对口联系工作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审核后报督办领导审定,在规定时限内答复建议人、提案者。
第四条 搞好服务,做好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
(一)加强与省人大选任联委、省政协提案委及各承办单位的工作联系,协调解决办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对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进行走访,征求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及时改进工作。
(三)根据建议、提案的内容和办理工作实际,采取实地考察、专题调研、协商座谈、现场办公等形式对重点建议、提案进行督办,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和落实。
第五条 负责以省人民政府的名义起草向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常委会关于建议、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通报。
第六条 办理工作结束后,建议、提案的原件及答复意见等有关材料,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七条 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建议、提案,要严格按照《保密法》的规定,控制知情范围,做好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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