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春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制定“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条例”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各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我省新农合工作从2003年开始启动试点,到2007年全面推行至今,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应,得到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拥护和社会的广泛认可,目前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随着新农合制度的不断发展、巩固和完善,确实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使其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新农合不同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需要法律法规进一步明晰,为新农合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但是,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和变化,目前研究制定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条例已经不适应工作需要。2016年1月3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要求各省必须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有机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此,我委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做好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相关工作的基础上,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指导下,逐步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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