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困难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根据原材料价格上涨情况,定期对进入基本药物采购平台上的药品重新议价,并严格执行两年招标制度,以消除药品价格倒挂现象,解决配送公司不配送和少配送的问题”的建议
根据《2015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黔卫计发〔2016〕76号)要求,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通过公开招标采购、价格谈判采购、直接挂网采购、定点生产采购等方式进行药品集中采购,实行分类采购、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进一步降低药品虚高价格,规范药品购销行为,对药品从生产、采购、交易到合理使用进行全过程综合监管,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按照国家《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文件要求,我省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规定,采购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对因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各级药品集中采购监管部门应及时纠正,并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报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研究取消其中标资格,医院因此被迫使用其他企业药品替代的,超支费用由原中标企业承担。
二、关于“增加一些常用药品进入基本药物采购平台中,并对乡镇中心卫生院实行与县级医院一样的用药范围,以鼓励和支持乡镇中心卫生院完善医疗服务功能,方便群众就近看病就医”的建议
根据《贵州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黔卫发〔2010〕19号)和《国家基本药物贵州省增补药品目录(2012版)》(黔卫发〔2012〕68号)要求,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目前,我省增补药品共427种,《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加上我省增补的药品,我省基层医疗机构可以使用的基本药物共计882种。为促进双向转诊、建立分级诊疗,兼顾基层与当地公立医院用药衔接,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我委会同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等九部门制定印发了《关于做好贵州省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黔卫计发〔2014〕39号),并明确规定“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可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村卫生室)从医保(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常用低价药品清单中遴选不超过35种目录外药品供辖区内基层医疗机构选用,有效地解决了各地个性化用药习惯,更好地满足群众用药需求。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与药品配送企业沟通联系,确保基本药物及时、保质、足额配送,保障医疗机构用药安全”的建议
根据《2015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黔卫计发〔2016〕76号)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对中标药品的质量和供应负责。一是药品配送企业必须按药品存储条件和运输要求存储、运输管理好药品,凡出现药品质量问题,经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立即从采购平台取消该药品;二是不论采购人采购中标药品规模大小和数量多少,路程远近,中标企业及其委托的药品配送企业必须保证按时配送药品,急救药品配送不超过8小时,一般药品配送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三是对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各地要加强组织协调,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统筹做好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供应配送管理工作。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县乡村一体化配送;四是对因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各级药品集中采购监管部门应及时纠正,并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报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研究取消其中标资格,医院因此被迫使用其他企业药品替代的,超支费用由原中标企业承担。
2018年6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