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基本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及增加部分药品目录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各州县立即成立药品招标领导小组,进一步规范药品招标采购工作,并及时对(直接挂网)议价药品目录进行议价”的建议
根据《2015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黔卫计发〔2016〕76号)要求,已明确各市(州)、县(区)人民政府成立与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政策,组织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及供货企业网上采购、药品配送、货款结算等情况进行监管。
根据《关于做好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黔卫计发〔2018〕7号)要求,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组织区域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成立药品采购联合体,作为议价采购主体与企业进行议价谈判。全省除铜仁市外各市州成立了8个药品采购联合体,根据临床治疗需要、挂网药品质量类型划分、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和医保支付能力等情况确定本药品采购联合体的议价目录品种。各药品采购联合体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统一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发布议价公告,公示和公布议价结果等采购信息。目前,各药品采购联合体均已完成直接挂网药品议价工作,正在开展医疗机构和企业对议价结果双向确认工作,确认完毕,各药品采购联合体就可公布新标执行时间。
二、关于“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完成本级《贵州省新增补》药物目录的遴选督导指导工作”的建议
在充分考虑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保障能力的基础上,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的原则,结合我国用药特点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的要求,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了我国基本药物品种(剂型)和数量。目前,我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使用的基本药物有《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和《国家基本药物贵州省增补药品目录(2012年版)》,共计882种药品,增加了基本药物数量、重大疾病以及妇女、儿童用药。从基层了解的情况来看,这882种药品基本能够满足基层临床用药需要。同时,为促进双向转诊、建立分级诊疗,兼顾基层与当地公立医院用药衔接,我省印发了《关于印发〈做好贵州省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黔卫计发〔2014〕39号),规定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可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村卫生室)从医保(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常用低价药品清单中遴选不超过35种非基本药物供辖区内基层医疗机构选用,有效地解决了各地个性化用药习惯,更好地满足群众用药需求。
三、关于“加强对药品配送企业的考核监管,督促其及时、高效配送合规常用药品,提高服务质量”的建议
按照《2015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黔卫计发〔2016〕76号)和《关于做好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黔卫计发〔2018〕7号)要求,愿意承担2015年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配送企业,由企业自主申报,经资质材料审核合格后在采购平台予以公布,供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选择。中标企业及其委托的配送企业对中标药品的质量和供应负责。药品配送企业必须按药品储存条件和运输要求储存、运输管理好药品,在向医疗机构供应中标药品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不合格和有质量问题的药品,不论采购人采购中标药品规模大小和数量多少,路程远近,中标药品及其委托的药品配送企业必须保证按时配送药品,急救药品配送不超过8小时,一般药品配送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也要求正常配送。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县乡村一体化配送。
对因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各级药品集中采购监管部门及时纠正,并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取消其中标资格。对不能承担配送任务的配送企业,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均可以通过网上操作取消配送关系。我们也将进一步加强对配送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努力提高配送率,解决基层和偏远地区配送率低的问题。
四、关于“增加部分当下老百姓适用基药品种”的建议
2014年8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50号),明确指出“严格控制和规范药品增补。以省(区、市)为单位增补非目录药品是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初期的阶段性措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本适应基层用药需求,不鼓励进行新的增补。”因此,按照国家规定,目前,我省暂不做省级基本药物的增补。
下一步,我们将不断巩固完善我省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强化医药改革的不断深入,调整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数量和占比,保证医疗机构有药用、用好药、合理用药,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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