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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晓卫代表:
您提出的《积极推进“三医”联动切实发挥基本药物制度作用》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适当提高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在适合病情需要的情况下真正使基本药物成为临床治疗的首选,既降低了患者的自付费用,又实现了对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有效控制”的建议
根据城镇医保管理规定,我省对药品目录的管理方式分为甲类、乙类。甲类药品无先行自付额度,按报销比例进行报销;乙类药品一般有10%-15%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再按规定进行报销。按照2009年新医改的规定,基本药物一般应从医保甲类目录进行遴选,《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规定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类共317 个品种,中成药类203种基本属于甲类目录,我省后期增补的基本药物大部分也属于甲类目录。
2013年6月,我省出台的《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物目录(2013年版)》,对《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08版)》(含历年来增补国家基本药物及贵州省增补药物的版本)进行修订,此版药物目录中县、乡、村级目录均包含了全部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级增补的基本药物,各统筹地区还根据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对基药适当提高比例报销。
二、关于“对与大型综合医院实施双向转诊或建立医联体的基层医疗机构,可在一定程度上突破基本药物目录的限制,保障临床用药的需求,双向转诊真正落地做实”的建议
目前,《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加上我省增补的427种药品,我省基层医疗机构可以使用的基本药物共计882种,涵盖了抗微生物药、心血管系统用药、神经系统用药、解毒药等21类共423种化学药品以及349种中成药和110种民族药。从基层了解的情况来看,这882种药品基本能够满足基层临床用药需要。2014年,为促进双向转诊,适应基层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新要求、新特点,我委印发了《关于做好贵州省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村卫生室)从医保(含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常用低价药品清单中遴选不超过35种目录外非基本药物供辖区内基层医疗机构选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使用药品共计917种,一定程度上已经突破了基本药物目录,有效地解决了各地个性化用药习惯,更好地满足了群众用药需求。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根据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家庭医生签约的需要,积极开展调研,不断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更好地满足基层医疗服务需求和群众需求,适应基本医疗服务新要求、新特点,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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