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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763628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8-07-16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42号建议的答复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42号建议的答复

李必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农村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送难问题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缩短省级招标周期,把药品价格随市场波动风险降到最低(建议2年一次)”的建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和原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要求,2016年,我省制定印发了《2015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黔卫计发〔2016〕76号),开展了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按照我省实施方案规定,采购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国家有新的政策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我省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按照分类采购原则,将采购金额占比超过80%的557个品规药品纳入公开招标,对采购金额占比低于80%的绝大多数9880个品规药品纳入直接挂网,放开价格,由医疗机构组成采购联合体按照市场价格与生产企业进行议价谈判,药品谈判价格随市场波动改变,确保了药品的稳定供应。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对药品中标价格和药品采购配送情况的监管力度,并按照国家文件和省委、省政府指示精神,适时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二、关于“在招标基药中,能否打破‘同药名、同剂型、同产地’中标原则,‘按药名’中标方式,确定最高价即可。如‘青霉素’无论产地、规格都列为中标药品,以缓解基层医疗机构在掌握基药品种和群众用药时的方便”的建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在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我省按照满足临床必需和实际用药需求,进一步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的原则,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贵州省增补药品目录》(2012年版)、我省现行医疗保险药品和新农合报销目录、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常用低价药品目录等为基础,根据区域疾病特点、临床治疗需要和医保支付能力等,由各级医疗机构进行网上申报,编制了《2015年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目录包含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不对生产厂家、产地作要求,符合通用名、剂型、规格的药品均可申报,并对公开招标采购药品目录中557个品规,同通用名的药品按剂型、规格对目录进行分组,划分三个质量类型,按不同质量类型分别评审后,商务标最低报价企业中标,共963个中标药品,纳入直接挂网的9880个品规药品,采取企业自主申报,经资质审核合格后挂网,审核合格药品共24548个。为保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及时供应,方便医疗机构更换配送企业,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还对新交易系统进行完善提升,医疗机构和生产企业更换配送企业只需自行在平台系统中点击取消配送关系操作,并经双方确认即可,不用再逐级递交申请变更。

三、关于“加强对药品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实行‘黑名单制’,对非正常原因多次缺药未配送的供货商纳入黑名单,取消其基药配送资格”的建议

按照《2015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黔卫计发〔2016〕76号)要求,我省已明确药品配送企业必须按药品存储条件和运输要求存储、运输管理好药品,不论采购人采购中标药品规模大小和数量多少,路程远近,中标企业及其委托的药品配送企业必须保证按时配送药品,节假日也必须正常配送。同时,在监督管理上,建立不良记录管理制度和市场清退制度。对违约企业制定了严格的处罚条款,对投标人在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印鉴),蓄意抬高药品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供应质量不达标的药品,配送非中标挂网药品(含包装),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药品,向采购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发生二次及以上委托配送,出现“挂靠”“过账”“过票”等形式的转配送,一律记录在案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次违规挂网警告,并限期纠正及整改;严重违规、逾期不改及二次违规的,由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管理部门及时取消违法违规企业所有中标药品的挂网资格,两年内不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与贵州省任何药品的集中采购活动。

四、关于“完善省级增补基药种类,重点增加慢性病、妇科用药及儿科用药种类,以满足医疗机构及群众的用药需求”的建议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加上我省增补的427种药品,我省基层医疗机构可以使用的基本药物共计882种,涵盖了抗微生物药、心血管系统用药、神经系统用药、解毒药等21类共423种化学药品以及349种中成药和110种民族药,覆盖慢性病、妇科用药及儿科用药种类。从基层了解的情况来看,这882种药品基本能够满足基层临床用药需要。2014年,为促进双向转诊,适应基层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新要求、新特点,我委印发了《关于做好贵州省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村卫生室)从医保(含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常用低价药品清单中遴选35种目录外非基本药物供辖区内基层医疗机构选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使用药品共计917种,有效地解决了各地个性化用药习惯,更好地满足了群众用药需求。

目前,我省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50号)文件精神,不再开展省级基本药物增补工作。下一步,我们将不断巩固完善我省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强化医药改革的不断深入,调整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数量和占比,保证医疗机构有药用、用好药、合理用药,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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