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稳定村医队伍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提高乡村医生补助
2011年以来,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乡村医生收入国家和省先后出台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提高村医补助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7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进一步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及《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99号)等文件,明确了村医补助方式及标准。第一,政府定额补助,乡村医生定额补助标准从2011年以前的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高于300元的按所在县(市、区)标准执行。第二,政府年终考核奖励,经年终考核合格的乡村医生,按年人均1200元标准进行奖励。第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数量、服务范围等因素给予定额补助,从2012年起达到人均每月417元。第四,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将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资金中的40%左右用于向乡村医生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第五,一般诊疗费补偿。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等纳入医保医疗机构管理,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关于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医药〔2011〕158号),采取门诊总额预付的方式,按照服务区域内参合农民每人10-15元的标准向村卫生室支付一般诊疗费。黔东南州将村医政府补助由2012年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现在的每人每月600元,提高的300元州、县两级财政按照3:7比例配套,确保村医政策性补助至少达到1117元,且每月定额补助调整为考核合格每两年增加100元。按黔东南州文件规定测算,目前黔东南州服务人口规模在1000人的乡村医生,只要能按照要求完成相关工作任务,月均收入不低于3600元,年收入可达4.5万元左右。
二、乡村医生养老保障
乡村医生养老问题关系到我省乡村医生队伍的稳定,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网底的牢固程度直接影响因素,妥善解决好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近年来,陆续在《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进一步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13号)、《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15〕18号)、《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99号)和《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16〕27号)等系列文件中就如何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进行了明确,要求各地要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黔东南州按照省级文件要求,制定出台了《中共黔东南州委、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在黔东南州视察指导工作时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党发〔2015〕5号),将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稳定村医队伍建设列入主要内容,全州16个县(市)人民政府均出台了为乡村医生缴纳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并启动缴纳工作。
2019年 7月2日
(附注:主动公开)
(联系人:雷艳;联系电话:0851—86818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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