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全省乡镇医院救护车驾驶员及安保人员纳入财政预算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第六条规定“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9号)明确了各级财政在公共卫生、医疗保障、卫生能力等方面的支出责任。对基层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发展补助明确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按照国务院令第486号文件、黔府办函〔2019〕9号文件的规定,在职在编人员的经费已纳入财政预算。乡镇卫生院的救护车驾驶员和安保人员只要是在编在职的,均已纳入财政预算,而乡镇卫生院自行聘用的驾驶员和安保人员目前还不能纳入财政预算,只能由乡镇卫生院统筹资金进行保障。
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吸纳您的建议,结合相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积极向省委、省政府汇报,提出符合我省实际的医疗卫生领域投入保障建议,争取各级财政加大对医疗卫生领域的投入。
(主动公开)
(联系人:肖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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