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增加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权限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针对“适当降低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药的比例要求,以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的自主性”的建议
2023年6月,省医改办印发《省医改办关于进一步优化医疗服务方便就医购药措施的通知》,明确在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础上,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探索建立紧密型医疗卫生联合体药品联动管理机制,促进上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衔接、处方有效流动。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建立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不计入基本药物配备品种、销售金额占比药品采购、使用登记备案制度,上级医疗机构流动的处方和派驻乡镇卫生院医生开具的处方,其使用的药品纳入登记备案范围,并加强监测分析和监督指导,确保上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衔接、规范使用,进一步优化基层用药权限管理。
二、针对“减少对基层医疗机构医保用药限制性条件”的建议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 号)明确,“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体系,制定和调整全国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使用和支付的原则、条件、标准及程序等,组织制定、调整和发布国家《药品目录》并编制统一的医保代码,对全国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 号)规定,“国家统一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各地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 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 号)要求,各地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甲乙分类。因此,调整基层医疗机构医保用药限制性条件事权归属于国家医疗保障局,省级医保部门无权调整。
为切实解决基层医疗机构部分医保药品使用限制问题,省医保局联合太阳城娱乐、省中医药管理局及省药品监管局印发《关于发布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限制性用药替代参考药品名单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89 号),按照“成分一致、功能主治相同”的原则,在医保药品目录中遴选出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可替代药品,并指导基层医疗机构既能规范合理用药,又能满足基层群众就医用药需求。
三针对“整合基药目录和医保目录”的建议
根据前述政策,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无权制定、调整医保药品目录,省级卫生健康部门也无权制定、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目前,我省执行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 年版)》,共有 685 种药品,其中仅有复合磷酸氢钾、唐草片、注射用苯妥英钠(苯妥英钠口服制剂可报销)3 种药品未纳入医保报销目录。
(主动公开)
(联系人:刘柏麟;联系电话:139085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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