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应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贵州省精神病专科医院基本标准〉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省级层级组织出台《贵州省精神专科医院基本标准》,并结合精神病专科医院的特殊性制定有关管理规定”的建议。国家印发《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等文件,对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登记校验、执业管理等做了具体明确规定。特别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明确,精神病专科医院在床位、科室设置、人员、房屋、设备配备等方面的规定要求,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专科医院设置审批条件,国家还印发了一系列专科医院评审标准,制定了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强化了专科医院学科设置要求。《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相关功能设备可以适时更新换代,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核准与其所属专业相关的诊疗科目。
2024年6月28日
(主动公开)
(联系人:龙七五;联系电话:0851—8689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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