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2019年2月17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在《实施意见》中,建立督医工作机制,作为我省创新综合监管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其立足点是加强社会监督。通过调动全社会力量,聚焦医疗卫生行业突出问题,凝聚起解决问题的合力,坚持做到精准发力,推动我省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
选好、用好、管理好督医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省督医机制运行的效果。《贵州省督医制度(试行)》中对督医人员及管理仅作了定性或概括上的描述、规定,本办法完全遵照《贵州省督医制度(试行)》,作为其配套补充文件,重点从督医人员管理的操作执行层面对相关内容进行细化、完善。
二、文件工作目标
出台此文件的工作目标是促进全省督医人员管理达到严格规范的要求。在办法中,明确了督医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对督医人员在聘任、培训、职责、奖惩、考核等方面的标准、程序、内容、条件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为全省各级督医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人员管理上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文件依据。
三、文件出台依据
此文件出台的主要依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9﹞3号)、《贵州省督医制度(试行)》。
四、文件执行范围
全省各级督医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督医人员管理上执行本办法,各地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督医人员管理办法。
五、重点内容解读
《贵州省督医人员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共六章二十三条,现就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人员聘任。本办法第二章对督医人员的产生范围、应符合的条件、聘任时遵循的程序、任期、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1.督医人员在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相关职能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离退休干部、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地各界知名人士、专家学者、社区代表等人员中聘任。
2.督医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医疗卫生事业;了解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卫生相关政策;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身体健康,能胜任督医工作。
3.聘任督医人员时遵循以下程序:督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邀请、推荐、自荐等方式产生拟聘督医人员名单,再经审核、公示、公布程序后聘任督医人员。
(二)人员义务。本办法第四章对督医人员在督医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应回避的情形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督医人员的义务:积极参加督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办的培训并认真学习相关内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恶意扰乱相关单位正常办公秩序及医疗秩序,不得以权谋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挟私报复,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三)人员考核、奖惩及聘任。本办法第五章对督医人员的考核、奖惩、解聘情形及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1.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参加培训情况,包括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情况;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参与日常督医、专项或综合督医,完成督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等情况;遵纪守法情况,包括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廉洁自律及工作作风等情况。
2.解除聘任的情形:玩忽职守,贻误督医工作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监督结果公正的;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干扰被监督单位正常工作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的;省级督医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情形。
3.适当给与奖励的条件(满足以下任何一项均符合要求):全年履职尽责,认真完成督医任务的;提出的意见建议被督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纳并对当地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有实质性推动效果的;在督医工作中形成的经验或做法被省级以上主流媒体报道的。
六、意见反馈及采纳情况。
截止6月10日未收到社会相关反馈意见。
七、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贵州省督医人员暂行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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