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6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我委起草了《贵州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和目的
目前,随着职业健康工作进入新时期,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取消了职业病诊断机构行政许可,对其实施备案管理。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6号)和“放管服”改革有关精神,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工作进行规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一条,包括总则、备案条件、备案程序、备案管理和负责。主要规定了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本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职责与要求。
第二章备案条件,主要明确了机构备案类别、具备条件和信息化管理要求。
第三章备案程序,主要明确了备案时间、提交资料、办理程序和变更信息。
第四章备案管理,主要明确了工作开展区域、质量评估、注销备案、备案技术人员管理和重新备案情况。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有关用语的含义和新修订《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
本《管理办法》贯彻落实了“放管服”改革精神,降低了职业病诊断机构市场运行的行政成本,激发了市场活力,同时有利于完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促使职业病诊断机构加强自身管理,规范经营,并提高诊断医师诊断能力和服务质量。
三、《管理办法》生效时间
《管理办法》拟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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