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本委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本委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本委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委领导签发件为准,贵州省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首发。
第五条 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指定专人为新闻发言人。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向有关媒体通报卫生计生工作发展的重大政策、举措、重要工作安排及其进展情况,以及社会公众关心的应公开发布的卫生计生信息。
第六条 日常工作中,各处室、事业单位应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新闻媒体来委采访统一由宣传处归口管理,由委领导审批后,交相关处室接待。
第七条本委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规定及时交贵州省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
第八条 本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第九条 本委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使用我委文号的原则上在我委公开,使用其他部门文号的由承办处室(单位)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后在我委公开,要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要向第三方征求意见后公开。
第十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意见和依据。
拟向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第三方发出的《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信息公开后可能对其造成利益侵害;
第十一条被征求意见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第三方在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我委在收到其他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的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征求意见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
第十三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决定。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贵州省卫生计生委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等对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